(2017)鲁1402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俞建娥、张振坤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娥,张振坤,黄思远,何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娥被执行人:张振坤被执行人:黄思远被执行人:何国俊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振坤、黄思远、何国俊给付申请执行人俞建娥各项经济损失261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坤名下有一辆车辆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现在德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振坤名下的车辆已被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扣押,本院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俞建娥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俞建娥享有要求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