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童玉玲、童雨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玉玲,童雨橙,房江洪,胡福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童玉玲、童雨橙、房江洪、胡福梅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玉玲、童雨橙、房江洪、胡福梅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