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董厉冰,行长。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商河县,其他不详。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01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广 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任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