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星辰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168号被执行人李星辰因盗窃被判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06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星辰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2406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