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杨风平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平,阜平县人民政府,保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初38号原告杨风平,女,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北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县县长。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英,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哲,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平诉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杨风平以其与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被告保定市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风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风平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风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南佳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