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164号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军,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延河路与天山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梁忠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20553.0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四川福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20553.0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