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坤英与周小鲁、彭兴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坤英,周小鲁,彭兴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陶坤英,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小鲁,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彭兴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坤英与被执行人周小鲁、彭兴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鲁系筠连县××公司职工,另系本院其他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逐月扣留其工资收入2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小鲁、彭兴珊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