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峰。被执行人李桂柱,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桂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9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柱银行存款3198.4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闫 军书记员 夏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