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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秋燕、阳智能与刘绍枫、衡阳南枫置业有限公司、聂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智能,袁秋燕,衡阳南枫置业有限公司,聂太林,刘绍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12民初180号 原告阳智能,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双田村虎台组4号。 原告袁秋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谭志衡,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衡阳市南岳区锦绣南山307栋2单元603室。 被告衡阳南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南路万福花苑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聂太林,经理。 被告聂太林,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茶园村三组。 被告刘绍枫,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芳华花园洛湖居十六幢之六10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智能、袁秋燕诉被告衡阳南枫置业有限公司、聂太林、刘绍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智能、袁秋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智能、袁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智能、袁秋燕撤回对被告衡阳南枫置业有限公司、聂太林、刘绍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计2974元,由原告阳智能、袁秋燕负担。 审判员 聂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