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贵阳泰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古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泰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古田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骏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泰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8-4地块*号商住楼*幢*层。法定代表人:吴坤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禹璎,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古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朝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金骏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号贵阳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内建*****号。法定代表人:王化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印,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再审申请人贵阳泰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古田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金骏达贸易有限公司、刘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阳泰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舒宇亮审 判 员 刘荟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宇书 记 员 董美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