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蒙晓春、何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蒙晓春,何素英,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716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梁锦雄,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萍,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职工。被告:蒙晓春,男,1978年2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何素英,女,1969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7号右江日报社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田汉清,董事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被告蒙晓春、何素英、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冉晓雯书 记 员 梁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