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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040号罪犯王鹏,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执字第842号对王鹏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原判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二年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583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二月至二0一七年七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53分,表扬三次。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鹏属假释期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秋 英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詹 跃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