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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甲诉被告邓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甲,邓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4154号原告:邓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6日,广元市昭化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乙,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16日,广元利州区人,中专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华,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23日,广元利州区人,大专文化,系被告妹妹。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斌,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系被告父亲。原告邓甲诉被告邓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邓甲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