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与焦国荣、张晓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焦国荣,张晓秋,潘胜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746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负责人:潘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焦国荣,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张晓秋,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潘胜朋,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与被告焦国荣、张晓秋、潘胜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焦国荣、张晓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期内利息13113.21元、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拖欠的期内利息13113.21元为基数,均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18‰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潘胜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2日,被告焦国荣由被告潘胜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0%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潘胜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焦国荣、潘胜朋分别在该份借款合同借款人处、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指印确认。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0日,借款金额3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原告向被告焦国荣发放了贷款款300000元。借款后,被告焦国荣仅支付2017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截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8月20日,被告焦国荣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3113.21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焦国荣一直未付,被告潘胜朋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焦国荣与被告张晓秋于2001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国荣、张晓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3113.21元、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13113.21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潘胜朋对上述款项(含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由被告焦国荣、张晓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燎铖?PAGE??PAGE*MERGEFORMAT?4?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