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弓箭控股与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箭控股,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63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国,邮编62510(104avenueduGénéraldeGaulle62510Arques)。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衡雪,均系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唐中政。本院受理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重庆星源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