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行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二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公路铁道北。负责人吴玉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凤乔,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西青区不动产登记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口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敬,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德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戈扬,天津市西青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二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铁道北。法定代表人王金霞,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文,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二厂副厂长。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诉讼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陆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及起诉;二、一审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娟代理审判员 韩 宇代理审判员 李柏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奕萱书 记 员 韩恩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