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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建国与温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国,温治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465号之二申请人:尚建国,男。被申请人:温治伟,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建国与被申请人温治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尚建国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温治伟的银行账户及工资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温治伟的银行账户及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