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华健与高向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华健,高向前,韩植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631号原告:董华健,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向前,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玲,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韩植兴,男,1983年1月19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原告董华健与被告高向前、第三人韩植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董华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50元减半收取51025元,由原告董华健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