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玉林,张善坤,周军,周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708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丽娟,铁山信用社职员。被告:肖玉林,男,汉族。被告:张善坤,男,汉族。被告:周军,男,汉族。被告:周影,女,汉族。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玉林、张善坤、周军、周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155.00元,减半收取计35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赵思博人民陪审员 王雪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