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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艳、张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艳,张浩,淮北市鼎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艳,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淮北国家粮食储备库工会主席,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华安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营业部投资总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鼎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59号金淮北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继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艳、张浩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鼎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艳、张浩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艳、张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艳、张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上诉人程艳、张浩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