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石狮市新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石狮市新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伦权,蔡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许志超。被执行人:石狮市新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董伦权。被执行人:董伦权,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素月,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新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伦权、蔡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9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伦权、蔡素月的户籍地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董伦权、蔡素月在石狮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泉仲字2110号裁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吴梅芳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泉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