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福良与丁国文、杨义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良,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6258号原告:赵福良,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丁国文,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义焕,女,汉族,1980年1月3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新义,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良诉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良撤回对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赵福良负担。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