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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福良与丁国文、杨义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良,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6258号原告:赵福良,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丁国文,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义焕,女,汉族,1980年1月3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新义,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良诉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良撤回对被告丁国文、杨义焕、王新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赵福良负担。审判员  佘萌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