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立堂与潘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堂,潘昆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18号原告:陈立堂,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潘昆林,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靖市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堂诉被告潘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堂于2017年10月2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