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杨六安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安,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2856号原告:杨六安,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杨辉,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原告杨六安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六安、被告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六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辉于2016年8月3日,以资金困难为由,找到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之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原告杨六安提交的证据是,被告杨辉写下的欠条,欠条上写明:今借杨六安人民币伍十万元正。月息1.5分借款人:杨辉(132321196501040024)2016.8.3号。被告杨辉认可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辉于2016年8月3日向原告杨六安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一直为给付过利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辉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杨六安要求被告杨辉偿还借款50万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罪过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六安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3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被告杨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朝阳审判员 郝 辉审判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恩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