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王晓平、周惠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王晓平,周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一楼。负责人:黄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平,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惠侠,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晓平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现拍卖工作已结束由竞买人贺伟以425184.00元竞价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晓平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成功人贺伟时转移。二、竞买成功人贺伟可持本裁定书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