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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尚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被执行人张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尚涛,张帅,张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尚涛,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乡玉家崖村。被执行人张帅,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沟A区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有明,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沟B副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2********。鲁尚涛申请执行张帅、张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有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帅、张有明赔偿申请执行人鲁尚涛各项损失费532518.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38元,鉴定费8000元和执行费77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有明共履行112275元案件款及执行费7725元后,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1、申请执行人鲁尚涛的法定监护人鲁国军同意被执行人张有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00元;2、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253981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案。申请执行人鲁尚涛的法定监护人鲁国军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