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太原市新流行前线购物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新流行前线购物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62号申请人:太原市新流行前线购物发展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85号万嘉大厦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闫建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晶,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56号太原市服装鞋帽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太原市新流行前线购物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415.2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张秀梅以其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区3幢4层B22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新流行前线购物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秀梅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区3幢4层B22号(晋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如上述财产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上述担保房产查封后,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晋城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中银行存款502415.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