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靳玉玲、高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玉玲,高秀华,李巧莲,武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777-1号申请执行人:靳玉玲,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执行人:高秀华(系靳玉玲之妻),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巧莲(连),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武贵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巧莲在中国农业银行单县城关分理处账户15×××24上的存款48543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70117050142050005290,开户名:单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