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2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市奉贤区新建中路、环城东路路口,酒后扬招被害人卫引龙驾驶的出租车,因载客问题发生纠纷,沈某某遂用脚踢出租车副驾驶门,经鉴定,造成物损价值人民币651元。后沈某某又无故拳打下车查看车子状况的卫引龙,经鉴定,卫引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滴滴打车订单详情,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单、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亦能认罪认罚,且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社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