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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02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振华,王泽洪,杨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02434-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59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王泽洪,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仁清,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华、王泽洪、杨仁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华、王泽洪、杨仁清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华、王泽洪、杨仁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