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云梅、吴年军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梅,吴年军,丘北县公安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行终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云梅,女,彝族,1986年01月14日出生,住丘北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年军,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地址:江苏省江都市,现住丘北县。系上诉人杨云梅之丈夫。委托代理人王峰,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彬,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丘北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601521487XG。住所地:丘北县锦屏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农训箴,丘北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林超,丘北县公安局法治队大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000152117755。住所地:文山市华龙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聂涛,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保兴文,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云梅、吴年军诉丘北县公安局作出丘公(八)行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文公行复决字(2016)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要师审判员 何建兵审判员 陈古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