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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昌县赣建租赁站与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赣建租赁站,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091号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5Y6Q98G。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她田村莲富路四中旁。经营者:熊七根,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84993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诉被告江西中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撤回起诉。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南昌县赣建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性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