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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异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爱红与被���行人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红,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异90号申请执行人沈爱红。被执行人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爱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第454号仲裁裁决书。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仲裁机构未向其送达涉案仲裁裁决书,且多次邮递快件送达退件理由不一致,存在单位名称错字、收件人手机号码不正确为由,致使其无法收到法律文书,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向本院书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沈爱红向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于2016年8月15日通过国内标准快递,快递单号为:1055162665915向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40号柠檬公寓1幢10911室,收件人李文庆、郭宁,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错误退回;公证机构于2016年8月19日在西安日报刊登了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向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通知于2016年10月31日下午2时在仲裁庭开庭;2016年8月23日又在西安日报刊登了更正公告:更正了“龙欲”为“龙裕”;并在2016年8月22日通过通过国内标准快递快递单号为:1055162734515向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开庭通知,送达地址、收件人同上,该邮件以拒收退回;公证机构于2016年11月15��在西安日报刊登了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向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碑劳仲案字(2016)第454号仲裁裁决书;2016年11月19日通过国内标准快递快递单号为:1001640761921向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碑劳仲案字(2016)第454号仲裁裁决书,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本院认为,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应当真实客观反映仲裁活动。本案中,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并履行了送达义务,现被执行人以仲裁机构程序违法、未履行送达义务为由,请求不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陕西龙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第454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瑞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