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42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李某,男,回族,生于1977年2月18日。申请人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鹏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陈冠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