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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友元与曾子厘、刘斌、何晓艳(燕)、何保安、刘友珍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元,曾子厘,刘斌,何晓艳,何保安,刘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杨友元,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曾子厘,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刘斌,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晓艳(燕),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保安,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友珍,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杨友元与曾子厘、刘斌、何晓艳(燕)、何保安、刘友珍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曾子厘、刘斌、何晓艳(燕)、何保安、刘友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子厘、何保安、刘友珍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友元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10800元;由刘斌、何晓艳(燕)、何保安、刘友珍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友元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14250元。但被执行人曾子厘、刘斌、何晓艳(燕)、何保安、刘友珍一直未履行义务。现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以(2017)湘民申58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再审。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再审,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吴燕燕审 判 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