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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乾明、李莲英等与罗从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乾明,李莲英,罗从容,罗琴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714号原告:罗乾明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李莲英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刚,丹棱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从容女,1976年1月21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罗琴慧女,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罗乾明、李莲英与被告罗从容、罗琴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罗乾明、李莲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乾明、李莲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乾明、李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罗乾明、李莲英负担。审判员  杨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