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鹏诉被告赵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赵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478号原告赵鹏,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莫旗。被告赵清芳,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赵鹏诉被告赵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赵鹏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鹏负担。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