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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鹏诉被告赵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赵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478号原告赵鹏,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呼伦贝尔市莫旗。被告赵清芳,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赵鹏诉被告赵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赵鹏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鹏负担。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