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郝忠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郝忠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14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忠瑞。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忠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霍晓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