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光秀、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秀,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秀,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林钦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光秀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194448.00元、违约金1000000.00元以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3265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