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羁押,同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苯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胡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胡某在李某家中玩耍时,通过李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在李某的理发室内进行毒品交易,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约0.2克。2、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胡某在李某家中玩耍时,通过李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冰毒。胡某与李某一同去被告人陈某家中拿货,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冰毒约0.2克给两人。3、2017年3月2日,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住宅前面的地坪上贩卖一小包冰毒约0.2克给胡某,胡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自然人身份。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7日公安民警在调查陈某吸毒一案时,民警发现陈某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而将其羁押。3、通话祥单证明:2017年3月2日20、21时陈某(152××××6600)三次与胡某(151××××5643)通话。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许,胡某来到本人家中玩,胡某问能不能搞到冰毒,便联系了陈某要购买冰毒,他同意了。过了一会,陈某骑女式摩托来到本人家里送来了约0.2克100元冰毒,给了陈某100元钱。是一个女式烟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胡某来到本人家里,要本人带他去购买冰毒,然后就和胡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陈某家里,本人将胡某给的100元钱交给了陈某,陈某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约0.2克冰毒给了胡某。5、证人胡某(2000年4月15日出生)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4时许,本人来到李某家中玩,李某问本人要不要弄点东西(冰毒)玩,本人给了100元钱李某,于是李某联系了陈某购买冰毒。过了十多分钟左右,陈某骑女式摩托来到李某家里一楼的理发内,进来将一小包冰毒交给了李某。2017年1月13日13时许,本人又来到李某家里玩,李某想买点东西,本人交给了李某100元钱。然后就和胡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陈某家里,胡某将本人给的100元钱交给了陈某,陈某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约0.2克冰毒给了胡某。拿到冰毒后来到李某家中一同吸食了。2017年3月2日,本人电话(151××××5643)联系被告人陈某(152××××6600)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住宅前面的地坪上贩卖一小包约0.2克毒品冰毒给胡某,胡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95元给被告人陈某。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27日14时许李某联系本人购买冰毒,本人骑摩托车送了100元约0.2克冰毒到李某家里。2017年1月13日,李某联系本人购买冰毒,告诉他本人在家里,于是李某和胡某骑摩托车来到本人家里,卖了约0.2克100元冰毒给李某。2017年3月2日21时许,胡某用电话(151××××5643)联系本人购买毒品冰毒(152××××6600)。在其家住宅前面的地坪上贩卖一小包约0.2冰毒克给胡某,胡某通过微信转账95元给本人。7、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照片证明:2017年3月2日21时51分胡某微信转账95元给陈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从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胡平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