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学武与被执行人马婷婷、杜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武,马婷婷,杜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吕学武,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玉德佳苑小区。被执行人:杜传鑫,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玉德佳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学武与被执行人马婷婷、杜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少军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铁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