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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学武与被执行人马婷婷、杜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武,马婷婷,杜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吕学武,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拜泉县拜泉镇通泉街。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玉德佳苑小区。被执行人:杜传鑫,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玉德佳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学武与被执行人马婷婷、杜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少军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铁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