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何自兴、高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何自兴,高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59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负责人:赵刚,主任。被告:何自兴,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个旧市村民,住该组。被告:高秀芬,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个旧市村民,住该组。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何自兴、高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兆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