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4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洞口县林浪包装纸厂与王彩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林浪包装纸厂,王彩霞,袁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55号之三原告洞口县林浪包装纸厂,所在地:洞口县高沙镇开发区**号。负责人林浪。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军,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霞,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晖,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钢,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洞口县林浪包装纸厂与被告王彩霞、第三人袁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争执标的是否为袁钢诈骗案犯金额的一部分无法查清,因此,原告起诉的事实的理由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洞口县林浪包装纸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军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