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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恳宏益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丰泽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恳宏益联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丰泽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甘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恳宏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2-1-101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华,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蕾,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师。被执行人:天津丰泽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仁爱豪景庄园禄景园11-7。法定代表人:霍妮娜,经理。被执行人:甘顺喜,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天津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恳宏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丰泽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甘顺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