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锦屏大道。法定代表人韩尚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十里铺镇九堰村6组01幢。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门���万帮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62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