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冉从武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俊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65号案外人冉从武,男,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范昌杰,女,生于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冉从武之妻)申请执行人重庆俊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法定代表人谢运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法定代表人母泽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苟琴,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重庆俊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渝0233执保208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不服本院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重庆俊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冉从武称,法院查封的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房屋系其所有幷占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案外人陈述的事实属实。冉从武向本院提供了代还刘帮兵投资款协议、忠县法院执行笔录、查询单位房产函、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查明:刘帮兵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投资开发橘城首座房地产。2015年7月15日冉从武向本院起诉刘帮兵等民间借款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忠法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由刘帮兵等人偿还冉从武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因刘帮兵未履行兑现,冉从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帮兵为了兑现执行案款,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退伙。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刘帮兵退伙,幷将修建的等13套房屋,车位负四层14个车位,作价517万元抵偿给刘帮兵所有,用于抵偿刘帮兵的投资款。2015年12月3日,在忠县法院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冉从武与刘帮兵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冉从武同意刘帮兵将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的房产13套房屋及14个车位作价517万元,抵偿给冉从武所有,用于抵偿刘帮兵(2015)忠法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所欠债务。同日,经本院查询单位房产函证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套房屋、14个车位无买卖、无抵押、无查封记录。2015年12月4日,冉从武与刘帮兵在法院执行笔录上签字,正式确认以物抵债。同日,冉从武、刘帮兵、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代还刘帮兵投资款协议,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刘帮兵退伙,幷将修建的房屋,车位负四层14个车位,作价517万元抵偿给冉从武所有。2017年6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233执保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本院认为:案外人与刘帮兵在法院的组织下,已将重庆市忠县房屋以物抵债抵偿给了冉从武,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行为在以物抵债之后,应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重庆市忠县1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