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善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善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善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西铜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善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善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魏善强在本市高新区聚仁国际售楼部西边13路公交车民营管委会站东边人行道上,用扳断龙头锁的方式,偷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倍特牌鬼火二代踏板电动车,后将该车推至本市青山湖区罗万菜场附近准备修理时,被陈某1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善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刑事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善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善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