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涛、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涛,李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773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彬,系城东信用社主任。被告:陈涛。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涛、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