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丁文广、杨清国、丁美锋、刘润深、杨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丁文广,杨清国,丁美锋,刘润深,杨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9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建设大街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季长广,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文广。被告:杨清国。被告:丁美锋。被告:刘润深。被告:杨秀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丁文广、杨清国、丁美锋、刘润深、杨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