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斌与张俊英、刘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平,张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97号执行申请人:张斌,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保宁路。被执行人:刘连平,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牛家梁镇。被执行人:张俊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牛家梁镇。本院执行张斌与张俊英、刘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费32174元,由张俊英、刘连平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0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亚峰 微信公众号“”